115年度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曾換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19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二、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再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所謂「
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
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
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
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決先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節復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準此,倘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
難認其已就
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該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又於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
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8有明文規定。且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毋庸命其補正,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71 條規定所明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承保、訴外人呂韋呈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擦撞,然經上訴人向修車廠朋友詢問,該擦撞僅需粗蠟、噴漆處理,不用將後導流板拆開修理,且被上訴人所提修車證據只有幾張照片,並未錄影存證,故被上訴人所主張之維修費用過高,原審判決金額不合理等語。
爰依法提起上訴。
三、
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19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觀之上訴意旨主張被上訴人所主張系爭車輛維修費用過高乙節,
核屬對原審所為事實認定及證據斟酌、取捨之當否加以指摘。是上訴人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復未指明其所違背之法規
等情,且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自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數額為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