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至多泰有限公司
被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王茂榮為
被告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原法定代理人為張木榕,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王茂榮,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然未據
王茂榮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王茂榮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