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128號
上列再
抗告人與
相對人豪思租賃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12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