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155號
抗 告 人 林書韻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9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
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
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
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抗告意旨
略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金額及利息尚未釐清,債務成立內容尚有爭議,抗告人並未完全同意
相對人主張之內容。
本件仍有事實及法律上爭點,應循訴訟程序審理,不宜逕行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於到期後提示,部分未獲付款,
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
等情,
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955號卷第5頁)。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認未欠缺本票應記載之事項,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至於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金額及利息尚未釐清,債務成立內容尚有爭議,仍有事實及法律上爭點等語,縱認屬實,亦係其與相對人間實體上
法律關係之爭執問題,應由系爭本票發票人即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院尚無從依非訟程序
予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