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抗字第61號
抗 告 人 陳貴霖
以上
抗告人與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非訟事件之抗告,除
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 第1項規定,
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
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僅記載不服原裁定,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
爰依前開
法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