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梁志誠
相 對 人 鴻滿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5年度
勞訴字第101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規定甚明。
二、
經查,
聲請人主張其對
相對人提起給付工資等之訴(即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01號,下稱
本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審查表為憑。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
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查明
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