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劉長華  
代  理  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黃湲律師  
相  對  人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0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工資補償、精神慰撫金顯無勝訴之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案號: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07號),係聲請人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而該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