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張正修
代 理 人 張嘉煒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
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601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
聲請人對
相對人提起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下稱
本案訴訟),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
訴訟救助。
惟本案訴訟因有起訴
不合法之情形,經本院裁定
駁回,而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