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張正修
代 理 人 張嘉煒
抗告人與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7月2日115年度救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