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163號
抗 告 人 張正修
代 理 人 張嘉煒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債務人異議之訴而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7月10日115年度救字第1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