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42號
抗 告 人 廖美惠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則
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應補正
抗告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