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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張正修 代 理 人 張嘉煒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01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本案訴訟),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本案訴訟因有起訴不合法之情形,經本院裁定駁回,而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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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