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鄒政來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明
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之114年度事聲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經查,
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陳旻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