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吳麗卿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款至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鈞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0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調取上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0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
堪信為真。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合於
前揭消債條例規定,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