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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周倢羽(原名:周雨潔)


代  理  人  賴曉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周倢羽(原名:周雨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至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6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向鈞院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6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確認無訛,並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