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芝吟(已歿)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號00樓、00樓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偉成
郭春敏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至0樓、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左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0號、000號、000號、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者,其程序視為終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緣由,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謀經濟生活之更生,且消債條例未設遺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倘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即無繼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以謀其經濟生活更生之必要,其程序應予終結,無庸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逕予簽結即可。而免責程序係以促使債務人經濟復甦,保障其生存權為目的(消債條例第132條立法理由參照),債務人既於法院裁定前死亡,即無繼續進行免責程序之必要。且債務人之遺產包括不屬清算財團之財產(開始清算程序後有償取得之財產、專屬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消債條例第98條規定參照),應依民法遺產清算程序由其債權人受償。債務人之繼承人不能因其清算而獲利益,故該免責程序性質上無法由繼承人承受,此時即應類推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視為終結,法院無庸另為免責與否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103年第9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1號意見參照)。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二、查
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09年2月19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
嗣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114年12月4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以分配完結為由終結清算程序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惟查,聲請人已於清算程序終止前之114年9月9日死亡,有聲請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
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該清算程序視為終結,本應由司法事務官逕予簽結而無從續行,本件即無進行免責程序之必要,且免責程序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聲請人既已死亡,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從補正,故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