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監宣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許○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卿間聲請
監護宣告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
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此外,聲請人請一併陳報可供聯繫鑑定事宜之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