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監宣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楊○惠
相 對 人 吳○青 (已歿)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配偶即
相對人患有缺氧性腦病變,現況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檢附
戶籍謄本、乙種診斷書為證,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為其選定
監護人,及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
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
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惟相對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5年9月5日
死亡,有相對人個人除戶資料在卷
可稽,是本案程序已無續行必要,
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
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