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宸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宣告
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破產宣告,未附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示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
逾期迄未
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61至65、71至73頁),
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