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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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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宸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輝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附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示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61至65、71至73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