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上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詹豐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22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原審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