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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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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郭全福
訴訟
代理人
陳孟遠
律師
胡書瑜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翊勝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舜弼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