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林慧瑜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民國115年4月29日114年度重簡字第2281號所為
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並
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於115年7月30日以115年度救字第115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劉婉甄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