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聲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柯淳文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陳建文間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救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程序亦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救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
爰依
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舜弼
法 官 蕭雅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