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張正修
代 理 人 張嘉煒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聲請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於115年5月18日送達聲請人
住所由本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稽。然聲請人
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
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陳宏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