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
被告與
相對人即原告梁玉騰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03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三號請求給付股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有記載錯誤及缺漏之處,為核對更正筆錄內容俾充實被告之攻擊防禦事項,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交付本院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被告之法律上利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03號請求給付股款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
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