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6號
上列
聲請人因原告黃麗華與
被告黃燕蔘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歷次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被告之訴訟
代理人,為充分了解
本件審理過程,並核對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等,
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訴訟代理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歷次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該事件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歷次法庭開庭內容,查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併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