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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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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侯沁潔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並據此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所提起之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補正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在案。是聲請人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駁回而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所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