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洪秀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15年度國字第3號國賠事件民國115年5月7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理由為申請更正開庭筆錄。 之錄音檔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
聲請人即該案當事人關於該案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聯性,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有無交付之必要性,
而非一經聲請,法院即應一概照准。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國字第3號國賠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然聲請人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交付
本件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權益之必要,其聲請已與首開法條所定之要件不合。況庭訊內容既經本院作成筆錄,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當日筆錄即為已足,縱聲請人閱覽後認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尚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是以,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能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