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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黃慧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御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114年度勞訴字第265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