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欣宏昱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
相對人欣宏昱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欣宏昱有限公司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則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