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典紘投資有限公司
傅宇均律師
陳品亘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馥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屬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仍不預納,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