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家民
相 對 人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