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8號
再審原告 鍾淑文
再審
被告 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光南大批發連鎖店總
公司)
再審被告 裕純欣企業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寶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宏
再審被告 蔡涼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以115年度補字第58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查詢表在卷
可稽。依
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張惠閔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