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日暉印刷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甚明。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民國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
可資參照。
經查,聲請人陳報目前資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42,627元,有財產狀況說明書為證,依
上開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