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8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
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