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宸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甚明。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
可資參照。
經查,以聲請人陳報之
相對人113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其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049,058,有相對人資產負債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