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參兆國際有限公司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