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親字第73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A03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聲請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2條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A02非被告A03之婚生子女,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