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705號
原 告 王琇緞
被 告 川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訴請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及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
訴之聲明內容,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93 號裁定
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
被告公司於民國115年7月18日召開之115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之全部決議,依
前揭說明,
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說明
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以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