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977號
原 告 陳科維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時有特定訴訟標的之義務,以之劃定法院審判範圍,並據以決定起訴後有無訴之變更追加,及判決確定後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而訴訟標的之特定,應依原告
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546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
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原告提起
給付之訴,依
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於115年8月13日起訴,
惟起訴狀未記載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請原告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本院判決之內容)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本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