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小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502元(計算式:1,202,502元+1,000,000元=2,202,5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