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杰宸即跤數工作室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一行關於「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記載,應更正為「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