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Aidan Energy Technology PTE. LTD.
法定
代理人 廖振仲(LIAO CHINE CHUN)
吳珮芳律師
蔡政昕律師
被 告 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應補正事項」欄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等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並列其法定代理人為「廖振仲」,然因原告屬外國法人,本件原告目前是否仍為依外國
法令尚存之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確為「廖振仲(LIAO CHINE CHUN)」,均有查明之必要,是原告應補正如附表編號1、2「應補正事項」欄所示事項。
三、復原告所提之
起訴狀應經我國駐外單位
認證,始得
推定其為真正,該起訴狀既均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其訴訟合法程式自有欠缺,是原告應補正如附表編號3「應補正事項」欄所示事項。從而,本件原告起訴分別有附表「合法性欠缺部分」欄對應之內容,
堪認其起訴程式不符
法律規定,起訴並不合法。依
上揭說明,因相關欠缺部分可以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應補正事項」欄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 應補正事項 (提出之文件如為外文文書,均應附中文譯本及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文書原本) |
| 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無法認定原告是否係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 | 原告為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該文件並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
| 是否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不明(無法認定「廖振仲(LIAO CHINE CHUN)」於起訴時是否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 「廖振仲(LIAO CHINE CHUN)」於起訴時為原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之資料,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
| | 「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由原告(含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原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