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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Aidan Energy Technology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廖振仲(LIAO CHINE CHUN)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蔡政昕律師
被      告  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國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應補正事項」欄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等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列其法定代理人為「廖振仲」,然因原告屬外國法人,本件原告目前是否仍為依外國法令尚存之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確為「廖振仲(LIAO CHINE CHUN)」,均有查明之必要,是原告應補正如附表編號1、2「應補正事項」欄所示事項。
三、復原告所提之起訴狀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始得推定其為真正,該起訴狀既均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其訴訟合法程式自有欠缺,是原告應補正如附表編號3「應補正事項」欄所示事項。從而,本件原告起訴分別有附表「合法性欠缺部分」欄對應之內容,認其起訴程式不符法律規定,起訴並不合法。依上揭說明,因相關欠缺部分可以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應補正事項」欄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純方

附表:
編號
合法性欠缺部分
應補正事項
(提出之文件如為外文文書,均應附中文譯本及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文書原本)
1
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無法認定原告是否係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
原告為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該文件並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2
是否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不明(無法認定「廖振仲(LIAO CHINE CHUN)」於起訴時是否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廖振仲(LIAO CHINE CHUN)」於起訴時為原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之資料,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3
原告所提之民事起訴狀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由原告(含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起訴狀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