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虞淑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萬7,178元(詳原審卷第65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
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
前揭同一
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