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馮茂議
被 告 同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88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