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04號
原      告  嘉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弘楷  
被      告  立大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憑,而本件原告依經銷契約書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依經銷契約書第11條約定,亦合意由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揆諸首揭法文,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