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704號
原 告 嘉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立大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
可憑,而本件原告依經銷契約書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依經銷契約書第11條約定,亦合意由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揆諸首揭法文,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