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順發
相 對 人 寶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寶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