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煌清、李振吉間請求塗銷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8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