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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受安置人A、B、C現居所地或所在地之行政區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8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原聲請安置受安置人A、B、C(姓名年籍詳對照表)繼續安置之管轄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可知受安置人A、B、C之住居所地或所在地為桃園市境內,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僅記載「監護人遷移至本市」,未見受安置人A、B、C之住居所地或所在地亦在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
二、是為符合家事事件法上開管轄規定,聲請人應於主文所示期限,就受安置人A、B、C現住居所地或所在地為陳報。倘受安置人A、B、C之安置地有保密必要,亦應陳報所在行政區,俾利本院存查及程序進行。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