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C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6月13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3日接獲通報,指稱案母於114年9月2日上午至早餐店上班,案父要求受安置人叫自己起床,受安置人表示其嘗試叫案父起床,但案父不起來,案父起床後便憤怒認為受安置人不願上課故不叫自己起床,便用束帶將受安置人手腳反綁於背、限制受安置人行動後,持衣架及寶特瓶毆打受安置人,致受安置人頭皮血腫、前額瘀傷、臀部及背部大面積瘀傷、左上肢及右手臂、雙側大腿後側瘀傷,評估受安置人遭過當管教及損害健康發展之可能性高,案父母之親職能力尚待評估,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及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114年9月11日14時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將受安置人
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受安置人至115年3月13日止。聲請人將持續評估
監護人之親職能力,並提供相關協助,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不
適宜返家生活,
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
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2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57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憑。
依法庭報告書
所載,聲請人於114年9月3日接獲通報,指稱受安置人於114年9月2日上午因案母至早餐店上班,案父要求受安置人叫案父起床,受安置人表示其嘗試叫案父起床,但案父不起來,後案父起床便憤怒認為受安置人不願上課才不叫自己起床,便用束帶將受安置人手腳反綁於背,並用衣架及寶特瓶毆打受安置人,致受安置人頭皮血腫、前額瘀傷、臀部及背部大面積瘀傷、左上肢及右手臂、雙側大腿後側瘀傷,
嗣社工分別於114年9月3日及同年月11日訪視受安置人及案父母,案父對持衣架責打受安置人造成之傷勢,坦承自己有持衣架責打受安置人臀部,但認為受安置人手上傷勢是其遮擋導致,針對頭臉部傷勢則表達為受安置人自行撞傷,態度較為避重就輕,且認為受安置人慣性說謊、調皮,自己對受安置人之管教無任何不妥,難以正視自身行為對受安置人身心之嚴重影響,又案母針對新北市政府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與其討論之安全計畫難以確實執行,評估案母照顧及保護功能薄弱,
本案經評估案父母無法再提供受安置人適切教養及照顧,且案父無法察覺自身管教行為,恐已危害受安置人身心發展,評估案父母非適切照顧之人,且親屬皆無意願協助照顧,故於114年9月11日14時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
受安置人現年5歲,就讀幼兒園大班,案母為主要照顧者,觀察受安置人認知、語言發展尚佳,外觀乾淨整齊,114年9月進案時,受安置人四肢、頭部、臀部及背部有多處新舊傷勢,現傷勢已復原,疫苗皆有按時接種,受照顧狀況尚可。受安置人於114年9月30日轉換至寄養家庭,於同年10月起就讀幼兒園,現於寄家適應狀況良好,觀察受安置人活潑好動,很愛說話;安置
迄今,受安置人牙齒出現換牙,由照顧者帶其就醫,另114年9月之體檢報告呈現受安置人疑有貧血情事建議回診,故新北家防中心協助安排於同年12月至醫院檢查,後續需回診評估,並一併檢查幼兒園與照顧者觀察受安置人較不容易靜下來情事,回診兒童精神科確認受安置人是否有ADHD。
案父現年34歲,從事水電工作,稱月薪約新臺幣(下同)4萬多元,工作狀況穩定,為案家主要經濟來源,然據案母及受安置人所述,案父時常沒工作、待在家,且有使用K他命及毒咖啡包等非法物質,
惟案父否認。案母表示案父於114年10月起有穩定工作,每月工作20-22天,日薪為2,400元。案父過往有過當管教情事,並坦承曾在受安置人不乖時責打管教,案父於114年10月13日起配合社工協助安排之個別親職諮商,迄今配合12次,諮商師評估案父親職能力與合作教養技巧尚待提升。
案母現年24歲,原本在早餐店工作,受安置人被安置前,案母為受安置人主要照顧者,過往與案父有過3筆成人保護通報,案母於協助受安置人聲請保護令過程提及過往爭執時,案父曾多次將自己壓在牆上及地上毆打,甚至有持鐵鎚欲攻擊案母,與案父關係較為衝突。114年9月3日因受安置人兒保事件,案母初期表示為維護受安置
人權益並配合安全計畫,願意帶受安置人返回案外祖母家長期居住,但住一周左右,便向社工表示希望返回新北市與案父同居;114年9月30日親子會面後,案母遭案父言語威脅,故案母不敢返家,再次回娘家住,惟114年11月初又回新北市與案父同住。案母於114年9月30日起配合
親職教育(個別心理諮商),迄今配合15次,諮商師評估案母常在案父與維護受安置人權益間左右搖擺,對維護受安置人權益容易受案父影響,建議持續提供管教知能並討論合作教養。
聲請人擬持續提供受安置人穩定照護環境,以穩定受安置人身心發展、維護其人身安全;案父母皆已開始配合親職諮商,將持續安排親職教育,以利提升
法律及親職照顧知能,並持續評估受安置人後續照顧安排規劃;考量受安置人成長過程多遭案父責打管教,嚴重影響身心發展,後續將提供身心發展評估及心理諮商服務,以利穩定受安置人安置適應及後續與案父母親子關係之建立;又考量受安置人與案父母及其親屬有親子關係維繫需求,將視受安置人健康狀況,案父母及其他親屬配合處遇之情形安排親子會面,評估受安置人現階段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建請本院准予裁定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並提出
上開法庭報告書在卷
可參。
本院審酌案父坦承因受安置人說謊等議題,以束帶反綁受安置人手腳於背、限制受安置人行動後持衣架責打受安置人臀部,致受安置人臀部有明顯瘀青傷勢,針對受安置人其他身體傷勢則較為淡化,且多歸咎於受安置人行為議題,認為自身管教並無不妥,評估案父未能提供受安置人適當養育及照顧,案母及其他親屬未能發揮輔助角色,現階段案父母親職教養功能尚待輔導提升,案家亦無合適親屬替代照顧資源,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照護需求,基於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有效保護受安置人,
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三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